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曾先后下发两道圣旨,敕封大臣王美。这两道圣旨成了王家的传家宝。六百多年过去了,王美的后人也已达数千人,其中的四兄弟继承了这两道圣旨,却被其他族人告上法庭,请求行使对圣旨的共有权和观赏权。
四兄弟联手“赢”得圣旨 且说当年王美接到这两道圣旨后,便将圣旨供奉珍藏。王美去世后,这两道圣旨如何流传,人们不得而知。当这两道圣旨再次引起人们广泛关注时,已经到了上世纪80年代。 1987年,湖南省会同县在全县开展文物普查,有群众反映:金子岩乡品溪村王礼仁家存放有两道圣旨。经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工作,王礼仁同意将两道圣旨借给县文化局作文物展览使用,期限为3个月。 不久,两道圣旨如期展出。圣旨质地均为黄绫绸布,依然完好如新,字迹为毛笔所书的楷体,清晰工整,遒劲有力。 原来,王美与朱元璋同为安徽凤阳人。王美曾在元朝中央官居要职,归顺朱元璋后,因“勇而有智,任事公勤,历岁从戎,备谙于军务”,深受朱元璋器重。公元1369年,朱元璋下旨授予王美忠武校尉,管军千户,1377年,其再次下旨授予王美上述世袭职务。后来,王美驻军于现在的靖州、会同一带,并卒于此地,两道圣旨也就在当地流传下来。 没想到,这两道圣旨展览后没多久,就引发了一场官司。1988年6月28日,品溪村王义兴、王义生、王义龙、王义凤四位同胞兄弟将王礼仁推上了法庭。
王义兴等四兄弟诉称:他们是王美的第19代孙,这两道圣旨是他们家世代相传的传家宝。1975年4月,他家对房屋进行更新改造,请王礼仁帮忙,王礼仁发现圣旨和族谱后,将圣旨借回家欣赏。后来,他们家多次要求王礼仁退还圣旨,王礼仁总是推辞。现王礼仁已将圣旨交至县文化局,他们要求将圣旨返还。 王礼仁则辩称,从他记事起,圣旨就由他家保管。他1957年退伍回乡后,却发现圣旨不见了。1975年4月,他在原告家发现自家遗失多年的圣旨,才将它拿回家继续收藏。圣旨本来就是由他家收藏的,希望法院将圣旨判归他所有。
会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,1975年4月,原告家更新房屋时请被告和另外两位村民帮忙,这两位村民均证明被告从原告家拿走圣旨属实。而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在此之前圣旨曾由其家人长期保管,亦不能举证证明后来圣旨系因何原因转由原告家保管,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。据此,法院判决该两道圣旨所有权应属王义兴四兄弟;但文化行政部门应予收购,对圣旨收藏人的奖赏办法由原告与收购部门商定。 判决生效后,文化行政部门因故没有收购这两道圣旨。王义生通过多方努力,于1992年4月22日从县文化局将两道圣旨取回自己家保管。王义兴、王义龙及王义凤获悉后,在十几年间,多次向王义生提出观看圣旨的要求,均被拒绝。于是,圣旨引发的另一场官司在四兄弟间展开。 2007年6月12日,会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义兴、王义龙、王义凤诉王义生保管权纠纷案。经主审法官耐心细致调解,四兄弟主动摒弃前嫌,就圣旨的保管事项达成了由王义生继续无偿保管两道圣旨,王义兴、王义龙、王义凤一次性补偿给王义生1.05万元的调解协议。7月12日,王义兴、王义龙、王义凤三兄弟观赏到了久违的圣旨后,将1.05万元补偿款交到了王义生手中。
九后人发难要求“共享” 在四兄弟的保管权纠纷平息后不久,又有王美的后人“盯”上了这两道圣旨。 “都是王美的后人,圣旨凭什么是王义兴、王义生四兄弟的?”王美的第18代后人,王义兴四兄弟的叔父,年近九旬的王仁柏老人首先发难,王仁柏的儿子王义炳、胞弟王仁林以及侄儿王义荣等人纷纷表示赞同。 他们找到王义兴四兄弟协商,希望和平取得对圣旨的观赏权和共有权。他们的要求一提出来,王义兴四兄弟就一口回绝了。 吃了闭门羹的王仁柏、王仁林没有放弃,他们聘请律师,准备用法律手段来讨要对圣旨的共有权和观赏权。2007年12月5日,王仁柏、王仁林和他们的儿子、侄儿共9名王美后人,以王义生四兄弟为被告,向会同县法院提起诉讼。 王仁柏、王仁林等9人认为,圣旨并非被告四兄弟的私有财产,他们作为王美的后人,对于祖宗遗留下来的、世代相传的两道圣旨享有与被告同等的共有权、保管权和观赏权,请求法院予以确认。 王仁柏、王仁林等9人状告王义兴、王义生四兄弟,讨要圣旨观赏权的纠纷一提起诉讼,就引起了王美后人关注的目光。这个案子与他们息息相关,如果原告胜诉的话,作为王美后人的他们,也就理所当然地享有了圣旨观赏权。 会同县法院受理了这桩奇特的观赏权纠纷后,向四兄弟送达了应诉材料。 王义生是四兄弟中的老二,他表示,圣旨是他们四兄弟的,而保管权归他享有,法院的判决书可以作证,就连《会同县县志》也在第819页载明,两道圣旨珍藏在王美第19代孙王义生家中。 王义兴四兄弟聘请了律师,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。他们辩称:历经六百多年风雨的两道圣旨是如何代代相传的,只能是一个历史的谜团。但是,这两道圣旨由四被告的父母王仁松夫妇收藏近60年是不争的事实。四被告作为其父母的继承人,在其父母去世后,理所当然地继承取得父母的收藏物——两道圣旨的所有权。至于原告主张,他们系王美的后人,就应当对圣旨享有观赏权的观点,更是站不住脚的。因为,四被告是圣旨的所有权人,所有权具有排他性,他们在不损害圣旨的前提下,愿意给谁观赏就给谁观赏。
法院:有所有权才有观赏权 2008年1月14日,会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圣旨观赏权案。9名原告和4名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,还有几名王美的后人旁听了庭审。 后人对圣旨是否享有共有权和观赏权?这个棘手的法律问题没有难倒法官。主审法官指出,后人对圣旨是否享有观赏权,取决于后人对圣旨是否享有共有权。那么,王美的后人对圣旨是否享有共有权呢?回答是否定的。原、被告共同的祖先王美是圣旨的第一任主人,王美去世时,是否立有遗嘱约定圣旨的流传,现在已无法知晓;原告主张按照约定及习俗,圣旨由长子负责保管,而不是由长子继承所有,但此约定及习俗,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,法律自然也无法确认。两道圣旨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“物”,在六百多年的流传过程中,这个“物”的主人不断地发生变化。由于共同祖先王美没有约定,流传过程中也没有固定的习俗,因此,应认定圣旨的合法占有人为所有权人,而不是单纯的保管人。 原告主张,只要是王美的后人就对圣旨享有共有权的观点,既没有事实依据,也违背法律规定,是错误的。而观赏权则是所有权的一项内容,附属于所有权而存在,其享有和行使归属于所有权人。本案中,是否允许他人包括王美的其他后人观赏圣旨,取决于四被告的意愿,法律不加干涉。 据此,会同县法院于2008年5月底作出一审判决,依法驳回了九原告请求享有两道圣旨共有权和观赏权的诉讼请求。 |